初、中级资格考试按照《审计署、人事部关于修改印发〈审计专业技术初、中级资格考试规定〉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审人发〔2003〕4号的规定实施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按照《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(试行)》(人发〔2002〕58)的规定实施。 (一)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 1.遵守国家法律,具有良好职业道德; 2.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,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; 3.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热爱本职工作; 4.从事审计、财经工作。 (二)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,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,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。 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,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(如学生证等)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,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。 (三)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,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,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 1.大学专科毕业,从事审计、财经工作满5年; 2.大学本科毕业,从事审计、财经工作满4年; 3.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从事审计、财经工作满2年; 4.获硕士学位,从事审计、财经工作满1年; 5.获博士学位。 (四)参加高级资格考试人员,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,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 1.获得博士学位,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,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; 2.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,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,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; 3.大学本科毕业,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,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; 4.大学专科毕业,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,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; 5.破格条件。已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,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审计工作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,可以报考,但在申报评审时,须同时符合《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(暂行)》(琼审人[2006]107号)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两项、第二款中的两项、第三款中的一项。 以上条件所称的从事审计、财经工作年限,其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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